一、质量监督抽查
采暖散热器是供暖系统中的末端装置。在一定压力下,热媒在系统中循环传递热能,通过散热器表面向房间传递热量。散热器是承受低压力产品,供热泄露可产生房间内财产损坏和热能的损失,产品生产过程中和出厂前需要经过严格检验,是国家监督抽查受检的产品。
监督抽查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有计划地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目的是摸清一个时期产品质量情况,为国家加强对企业产品质量的宏观控制和指导提供依据。同时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以维护国家、企业和用户利益。
“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现在,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工作较少进行。
质量监督抽查不同于生产中质量控制的抽检和验收抽样检验。它是一种宏观质量监督手段,是第三方检验,而后两者则是生产方或使用方采用的一种微观质量控制手段。质量监督抽样检验是在验收抽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的一种复检,它既是对产品质量的监督,又是对企业整个质量管理工作的监督,也包括验收抽样检验实施情况的检查,但他代替不了逐批验收检验。
监督抽样的目的不在于评估产品总体的质量水平,而在于发现不合格产品的总体。它主要关心否定结论的正确性,即尽量不把合格总体判为不合格,而不保证肯定结论的准确性,特别是在样本量比较小的情况下尤其如此。而验收抽样检验不合格为不可接收,即可视为产品总体不合格。另外,在样本量的选择上监督抽样的样本量极小。这也是监督抽样与验收抽样的根本区别。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重申:“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检验费用。国家监督抽查和地方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实施抽样前不得以任何方式通知受检企业。
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协助,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工作。
凡经上级部门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合格的,自抽样之日起6个月内,下级部门对该企业的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依据有关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除外。
质量法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划、管理全国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汇总、分析并通报全国监督抽查信息。
抽查程序:
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程序: (1)制定目录(2)向乘检单位下达【国家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任务书】(3)制定抽查方案(4)抽取样品(5)检验合格判定(6)检验结果反馈(7)综合汇总分析和报告(8)抽查结果公布(9)抽查问题的处理。
2.检验依据
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判定产品质量的依据:(1)凡属强制标准调整的产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均以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衡量和判定企业产品质量是否合格。达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为合格产品,否则为不合格产品。(2)凡属推荐标准调整的产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规定实施。使用明示标准作为判定依据有两种情况:a.凡企业明示依据国家或行业推荐性标准组织生产的产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按企业明示的该国家或行业推荐性标准判定其产品质量。B.凡企业明示依据企业标准组织生产的产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则按照企业明示的该企业标准判定其产品质量。